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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告李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李剑华,佘梅方,李检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荷花路194号。法定代表人谭小兵,系该行行长。被告李剑华,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佘梅方,男,1970年4月6日出生,苗族。被告李检明,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告李剑华、佘梅方、李检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以该借款的担保人李剑华愿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该借款的担保人李剑华愿意还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剑华、佘梅方、李检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陈志文审 判 员  赵双石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