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王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红军与南法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军,南法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王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陈红军,男,1968年1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法修,男,1956年3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斌,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南瑞娟,女,1985年3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军诉被告南法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红军负担。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