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厚成与张广敬、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成,张广敬,姜鹏,甄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533-1号原告张厚成,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阿县。被告张广敬,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姜鹏,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甄杏丽,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厚成与被告张广敬、姜鹏、甄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广敬、姜鹏、甄杏丽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张厚成自愿提供冯桂兰所有的鲁P×××××颐达牌小型轿车和任宝常所有的鲁P×××××起亚牌小型轿车并交纳保证金28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物即原告提供的冯桂兰所有的鲁P×××××颐达牌小型轿车和任宝常所有的鲁P×××××起亚牌小型轿车。冻结被告张广敬、姜鹏、甄杏丽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书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义军审 判 员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