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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易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易红云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易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易红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珠海市易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桂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超、甘丽明,分别是吉林坤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司法务专员。被告:易红云,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易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易红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易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易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嘉婷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