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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危险驾驶罪案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唐文雄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彭永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翁丽丽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醉酒后驾驶湘M197**小轿车从冷水滩区河东沿凤凰路往凤凰园行驶,行至冷水滩区菱角山小学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唐某抽血检测,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03mg/100ml。该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醉酒后驾驶湘M197**小轿车从冷水滩区河东沿凤凰路往凤凰园行驶,行至冷水滩区菱角山小学路段时被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冷水滩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03mg/100ml,系醉驾。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文雄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人民陪审员  彭永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翁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