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谷传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传航,姚元灵,谷训东,姚元海,谷年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853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业平,该联社太平信用社信贷专管员。被告谷传航,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姚元灵,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谷训东,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姚元海,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谷年军,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谷传航、姚元灵、谷训东、姚元海、谷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大银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郅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