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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谷传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传航,姚元灵,谷训东,姚元海,谷年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853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业平,该联社太平信用社信贷专管员。被告谷传航,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姚元灵,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谷训东,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姚元海,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谷年军,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谷传航、姚元灵、谷训东、姚元海、谷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大银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郅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