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羊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845号原告:羊某,女,生于1987年10月1日,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李勇,旺苍县普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男,生于1985年1月11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羊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羊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羊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某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羊某负担。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