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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绍钦诉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陈绍钦,男性。被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扬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绍钦与被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绍钦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浏民初字第04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