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982号原告:许某某,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袁良燕,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张桃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珍娣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