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栾鲁青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栾鲁青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栾鲁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322号罪犯栾鲁青,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捕前住乳山市金泰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1月22日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聚众斗殴于2010年8月26日被威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乳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栾鲁青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栾鲁青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供了罪犯栾鲁青的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马勇的证明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栾鲁青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全部罚金。本院认为,罪犯栾鲁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栾鲁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孙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