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八里桥新世纪百货配送中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3451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八里桥新世纪百货配送中心(经营者:张克友,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京龙街**号楼*单元*层****室),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镇兴路**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诉被告北京八里桥新世纪百货配送中心(以下简称八里桥配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的委托代理人张岩,被告八里桥配送中心的经营者张克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诉称: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了第5796301号“喜羊羊与灰太狼”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准商品使用类别为第28类。2014年1月1日,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将涉案商标授权原告原×使用,并同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提起诉讼。2014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八里桥配送中心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玩具,销售价格低于原告同类商品的价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其中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35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八里桥配送中心辩称:认可原告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2014年5月,虽张克友经营的八里桥配送中心一直处于营业状态,但张克友本人不在北京。无论是否购买被告的商品,被告都会赠予货单和名片。原告公证购买涉案商品时所取得收据上的收款人签名为张克友的爱人胡丽玲。但因被告销售多种积木,收据上并没有写清积木的品牌和型号,故无法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即为涉案商品。综上,被告不认可销售了涉案商品。经审理查明:第5796301号注册商标“喜羊羊与灰太狼”已依法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玩具、积木(玩具)、拼图玩具,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4年1月1日,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商标许可及维权授权书》,该授权书使用方为原告原×,授权书载明: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所有注册商标授权原×使用,授权使用的商品为商标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授权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书授权之日起至所使用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失效日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授权方的商标权被侵权时,授权方授权使用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以使用方的名义针对该类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方不再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诉讼。因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均归使用方所有。2014年5月31日,原告原×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过程如下:公证人员和原×的代理人来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甲27号的“北京八里桥批发市场”(根据建筑物外观显示),在该市场内门头显示为“老张玩具”的商铺,支付35元购买了玩具一件,并取得该商铺出具的“收据”两张。公证书后附有以下材料:1、北京八里桥批发市场、“老张玩具”商铺和涉案商品实物的照片三张;2、收据一张,收据上显示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商品为电动积木、金额为35元。收款人为胡,原告自认该收款人为张克友的爱人胡丽玲;3、货单一张,该货单上载明名称为“老张玩具批发”,地址为通州区八里桥市场市兴路42号,联系人为张克友;4、涉案商品实物一个。在该涉案商品实物的外包装上多处印有“喜羊羊与灰太狼”字样。另查,原告提供一份加盖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该收据上载明律师费3000元。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粤广海珠第22666号公证书、(2014)粤广海珠第22673号公证书、(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257号公证书、涉案商品实物、收据、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了第579630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并将该商标的权利转授权给原告原×,故原告就涉案商标享有权利,并有权就他人侵犯该商标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涉案商品外包装上多处使用了“喜羊羊与灰太狼”文字,使用方式突出、显著,该种使用方式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经比对,涉案商品上所使用的“喜羊羊与灰太狼”与涉案商标虽字体上有差别,但字音、字义相同,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涉案商品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购买的,被告认可公证书后所附收据和货单系由被告出具。根据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效力,本院认定涉案商品是由被告销售的,故对被告辩称其非涉案商品销售者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商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涉案商品有合法的进货来源。综上,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原告购买涉案商品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及律师费,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予以酌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八里桥新世纪百货配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商标的玩具;二、被告北京八里桥新世纪百货配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七千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八里桥新世纪百货配送中心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八里桥新世纪百货配送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