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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青岛现代锅炉有��公司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海藻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现代锅炉有限公司,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海藻养殖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商初字第263号原告青岛现代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同和路38号。法定代表人焦同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森,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沙嘴子。法定代表人唐传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海,法律事务部部长。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海藻养殖场,住所地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林家流村北。负责人张树森,场长。���托代理人刘永海,法律事务部部长。原告青岛现代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海藻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曲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现代锅炉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玉森及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海藻养殖场之委托代理人刘永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5日,原告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海藻养殖场签订《DZL4-1.25-ALL燃煤锅炉购销合同》,原告为被告加工锅炉。原告依约交货,现被告尚欠质保金26800元。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26800元。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海藻养殖场承认原告所提出的���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海藻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质保金26800元。二、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藻养殖场应向原告支付的质保金26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