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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姚玉存与谷立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存,谷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姚玉存,男,汉族,司机,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谷立义,男,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姚玉存与被执行人谷立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玉存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771.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1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谷立义押金款5000元,并已支付申请人姚玉存。现被执行人谷立义因致人伤害在狱中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姚玉存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姚玉存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运功审判员  李增明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