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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知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5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方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108号丰臣国际广场内百货区1号楼601-603。负责人刘云武。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22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伟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武,系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以下简称丰臣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亨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小伟、被告丰臣分公司负责人暨被告百利亨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云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52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共有26首(何炅、田震、毛宁等人演唱)。原告和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其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向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等;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6月19日,原告委托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对被告经营性放映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早晨》等15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信托管理的MTV音乐电视作品。被告故意侵权的事实清清楚楚。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故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早晨》等15首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被告辩称:1、原告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著作权来源的合法性;2、江苏省雨花台公证处所作出的涉案相关公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应予以采纳;3、原告索赔数额过高。经审理查明:《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收录了涉案的《早晨》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外包装上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17碟装、CDVD-308ISRCCN-A01-11-374-00/V.J6”等字样,精选集盒内装有一本印有歌曲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名称的小册子,小册子载明相关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为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17盘光碟的盘芯刻有“CDVD-308ISRCCN-A01-11-(374-390)-00/V.J6”及“ifpiY30”字样(其中374-390之间共有17个号码,每一盘光碟对应一个号码,除此处之外其它部分均相同)。2008年9月11日,音集协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约定如下内容: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该协议到期后,除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声明不授权音集协管理外,所涉音像节目自动根据本合同授权音集协管理,并受本合同的约束;音集协对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授予音集协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保证享有其授权予音集协管理的全部音像节目的完整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上述合同约定的权利均在有效期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4号公证书、(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3号公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2014年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和申请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邓旭共同来到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108号丰臣国际广场百盛百货6楼的AGOGO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A35包间进行消费。在公证人员的全程监督下,邓旭用包间内的歌曲点播设备先后点播了422首歌曲,歌曲按邓旭的意思播放全部或片段。由邓旭将其自带的摄像机装入由该处提供的SD卡,并进行了格式化操作,格式化完毕后对包间内的电视画面及声音进行了摄像,录制内容由邓旭予以确认。消费结束后,邓旭到前台结账并索取了发票(期间,邓旭还获取了POS签购单3张),公证员将上述摄像用的SD卡及发票、POS单原件带回。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442号公证书。庭审中,被告确认上述公证拍摄的涉案音乐电视内容与涉案出版物中相关音乐电视的内容相符。上述公证书所涉“AGOGOKTV”系由被告丰臣分公司经营。被告丰臣分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被核准登记。实际包厢数为70。经营项目为:KTV演唱;预包装食品的零售。另查明,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442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消费发票、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涉案15首歌曲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中收录的涉案15首音乐电视的画面选择、编排和创意与词曲的意境相互配合,体现了制片人的独创性劳动,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要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二、音集协经授权依法取得涉案歌曲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从《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出版物标注的信息看,应认定上述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出版物中的音乐电视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在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为涉案1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音集协经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信托管理涉案1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应权利,有权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音集协有权就侵犯涉案歌曲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对被告关于原告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著作权来源的合法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丰臣分公司放映了音集协享有相关著作权的15首音乐电视作品。本案中,公证员等人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被告丰臣分公司营业场所进行取证,并取得消费发票,其如实对取证过程进行了记载、录像、拍照。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442号公证书,同时对现场拍摄的内容形成光盘予以封存。经比对,封存光盘中有15首MTV的演绎者、词曲、背景画面等内容,与音集协所主张的涉案MTV的相关内容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因此,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在被告未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公证书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丰臣分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15首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关于赔偿数额。音集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且又请求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依法根据作品的类型、作品数量、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持续使用时间、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节,考虑到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及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综上,被告丰臣分公司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15首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丰臣分公司系被告百利亨公司的分公司,被告百利亨公司依法应对其分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涉案15首音乐电视作品,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该15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6250元,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63)附件一、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名单审 判 长  刘 昱人民陪审员  许郁文人民陪审员  居建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八条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附件一: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名单序号歌曲名演唱原始著作权人早晨何炅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想何炅看穿何炅还有我何炅可不可以爱何炅漫游何炅那段岁月何炅栀子花开何炅北京之雪田震日出田震冷艳田震尽在不言中田震分享田震、苏永康两个世界胡清蓝弯眉毛胡清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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