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铁力市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力市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293号原告铁力市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泱,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负责人李军,职务经理。原告铁力市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本公司车辆黑FT78**号出租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0.00元。2013年10月24日,孙艳超驾驶的黑F421**号小型轿车与黑FT78**号出租车相撞,造成黑FT78**号出租车乘车人关淑霞受伤,本次事故经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孙艳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关淑霞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依据旅客运输合同赔偿,铁力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铁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连带赔偿关淑霞209141.67元,后经法院执行,原告将50000.00元赔偿款给付关淑霞,在原告向关淑霞给付完赔偿款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给予理赔,但被告拒绝理赔,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50000.00元。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名称应为中国平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铁力营销服务部而非原告诉请的被告,原告诉请的被告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并不存在,故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铁力市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