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桂春诉杨爽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春,张爽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13号原告杨桂春,现住榆树市。被告张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春诉被告张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桂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要同被告和解为由本案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永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