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上海一钢物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钢物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上海一钢物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河西区黑牛城道中段南侧伟业大厦904。负责人沈林德,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勇,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3369号。法定代表人王义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钢物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一钢物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4元,减半收取752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严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