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勇、张成保、赵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宋守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自军,系该公司惠北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成保,男,回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马勇,男,回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赵富强,男,回族,住平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成保、马勇、赵富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成保、马勇、赵富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马勇在平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