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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房海锋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海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457号罪犯房海锋,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瑶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初字第1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海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房海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房海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8月,2015年2月表扬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房海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的财产刑尚未履行,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对提请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海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