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莆刑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选军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50号罪犯陈选军,男,1992年5月1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以陈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人民币650元。其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选军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选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止累计达标分12.6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退赔款人民币65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选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选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