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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清芳与朱秀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清芳,朱秀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韩清芳,女,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朱秀丽,女,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清芳诉被告朱秀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清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清芳负担。审判员  袁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