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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白某某,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戴某,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