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白某某,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戴某,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