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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行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与漯河市第一电缆厂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漯河市第一电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郾行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新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璐,漯河市市区国有土地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郭广军,漯河市市区国有土地管理所科员。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一电缆厂。负责人胡峰涛,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一电缆厂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征决字(2015)第043号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征决字(2015)第043号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征决字(2015)第043号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一电缆厂按照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征决字(2015)第043号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缴纳2013-2014年度土地收益租金16253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桂花审 判 员  陈铁营人民陪审员  李书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