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盛鼎电器有限公司、康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康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臧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某某,职务经理。被告康某某,系某小区网点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被告康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宗廷人民陪审员 王如植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