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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映菊申请执行周华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映菊,周华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张映菊,女,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周华东,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40号。代表人董宏伟,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映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华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映菊于2015年5月6日以被执行人周华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已付清赔偿款,其自愿放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干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