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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军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52号罪犯梁军,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专科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1)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军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梁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7150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暂无能力全部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触犯两罪刑期均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