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山东巴夫饲料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潍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巴夫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中潍置业有限公司,富氏饲料(潍坊)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201号原告山东巴夫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世和,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4327号(SOHO新E城S08室)。法定代表人魏靖涛,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富氏饲料(潍坊)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王望潍高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丁录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巴夫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潍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富氏饲料(潍坊)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中潍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中潍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