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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催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章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月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市章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相催字第0050号申请人石家庄市章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381号。法定代表人张月红,执行董事。申请人石家庄市章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32941773,出票日期2014年9月22日,出票人江苏金美莱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金昌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苏州银行渭塘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圆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家庄市章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市章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滕文清审判员  马湘鸿审判员  潘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小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4)相催字第0050-2号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石家庄市章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1/32941773,出票日期2014年9月22日,出票人江苏金美莱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金昌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苏州银行渭塘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圆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4)相催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