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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乡桦树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佟某某,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