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民终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仁娟、赵佩与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陈仁娟,赵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泽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仁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佩。上诉人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广民初字第0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作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陈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