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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雨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雨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413房。法定代表人:赖木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胥科、朱宏亮,均系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雨阳,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兴华居委会。上诉人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雨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为使原审判决尽早生效、尽快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为由,于2015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0元由上诉人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力平审判员  蔡粤海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凌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