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华诉被告包幸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华,包幸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王利华。被告包幸全。本院审理的原告王利华诉被告包幸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树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