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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黎途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黎途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343号原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19252416-6。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途荣,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黎途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晓南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东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