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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赔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胡英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巴法赔立字第2号赔偿请求人:胡英,女,汉族。赔偿请求人胡英于2015年5月26日以错误判决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如因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而赔偿请求人以此为由提出赔偿申请的,属于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根据胡英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其请求赔偿其误工、交通、住宿费以及利息等损失,不是因人民法院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所造成的。因此胡英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胡英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