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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89-1号原告陈某甲,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万松。被告李某甲,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无量寺乡后陈村又嘴李12号。身份证号:412825198607137026。被告李某乙,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李某甲之父。被告陈某乙,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李某甲之母。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