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吴忠伟与吴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伟,吴菊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吴忠伟。委托代理人XX(受吴忠伟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菊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伟与被告吴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伟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忠伟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吴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南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