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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46号原告:马某,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XX,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王某,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陶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我与王某于××××年××月××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某甲;××××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某乙。由于王某性格怪癖,嗜好赌博,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并限制人身自由,我于2009年7月27日因生气回娘家居住。2010年我曾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我们未能和好,互不履行义务,分居已五年,符合离婚的法定情节。我已做绝育手术,为今后有个依靠,要求抚养女儿“某甲。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我们离婚;婚生女“某甲由我抚养,儿子“某乙由王某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被告王某辩称:为了两个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马某与王某二人同在外地务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某甲;××××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某乙,现均随王某生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马某曾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2015年4月24日,马某以王某嗜好赌博、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讼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孩“某甲由马某抚养,男孩“某乙由王某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马某提供的其本人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太和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及其案件生效情况证明书,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马某与王某二人自愿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间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夫妻间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谅解、多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已生育了两个孩子。故马某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羽辰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