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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撤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学松与江小爱、杨爱勤、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松,江小爱,杨爱勤,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撤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松,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小爱,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审被告杨爱勤,女,成年,汉族,住武陟县。原审被告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谢旗营镇薛小段村东头。法定代表人王红伟,经理。上诉人王学松因与被上诉人江小爱,原审被告杨爱勤、武陟县鸿福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王学松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永胜代审判员 张前进代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