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曾星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星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68号罪犯曾星星,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2)东二法少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星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曾星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星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星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星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林 传 富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