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补更军与被告陈建立、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补更军,陈建立,王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补更军,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建立,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妮,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补更军与被告陈建立、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补更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补更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补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补更军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