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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补更军与被告陈建立、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补更军,陈建立,王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补更军,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建立,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妮,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补更军与被告陈建立、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补更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补更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补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补更军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