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何金灶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灶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12号原告:何金灶,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代码:×××。本院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本院书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金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