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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何金灶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灶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12号原告:何金灶,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代码:×××。本院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本院书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金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