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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陆某某、罗某某等与唐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甲,陆某某,罗某某,邓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4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某甲,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陆某某,公务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某某,教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某,公务员。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潇,平果县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唐某甲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判员周荣参、林超师于2015年4月28日召集双方核对案件事实、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书记员黄俊淋担任记录。上诉人唐某甲、被上诉人罗某某、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陆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张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7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唐某甲。审判长  周荣参审判员  林超师审判员  凌文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俊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