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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晓光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44号罪犯张晓光,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敖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晓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平均为89.25分。罪犯张晓光在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考核期间,获考核分208.5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