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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马强诉郑奋荣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郑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军,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奋荣,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27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248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奋荣所有的价值103886元(此款未含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蓝旭华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