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馨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陈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馨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永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伊金霍洛旗馨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白海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王子亮,伊金霍洛旗馨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曹艳梅,伊金霍洛旗馨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被告陈永刚。原告伊金霍洛旗馨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3877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伊金霍洛旗馨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伊金霍洛旗馨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馨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杜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