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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孙宝田、林乐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孙宝田,林乐泉,徐海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852号原告王国强,居民。被告孙宝田,居民。被告林乐泉,居民。被告徐海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强与被告孙宝田、林乐泉、徐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王国强负担。审 判 长  陈军伟人民陪审员  李小俊人民陪审员  宁桂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