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孙宝田、林乐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孙宝田,林乐泉,徐海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852号原告王国强,居民。被告孙宝田,居民。被告林乐泉,居民。被告徐海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强与被告孙宝田、林乐泉、徐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王国强负担。审 判 长 陈军伟人民陪审员 李小俊人民陪审员 宁桂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