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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5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峥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林峥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5148号原告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荐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来,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栗雪松,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峥嵘,邳州东方国贸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宏,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峥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衡永红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