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袁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19号罪犯袁羽,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二监区服刑。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5日作出(2001)成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羽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07年1月12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18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08年12月26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4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1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23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累积计分154.68分,月平均5.52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