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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郗子平与被上诉人临江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郗子平,临江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3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郗子平,男,2015年3月26日死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江市人民医院,住所:临江市临江大街。法定代表人:陈相君,院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郗子平与被上诉人临江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郗子平死亡,其继承人王淑芳、郗芳艺放弃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临江市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艳审 判 员  朱济生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毕 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