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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年言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4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年言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菊,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年言松。委托代理人年翠芳。系年言松之女。委托代理人耿新平。上诉人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年言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年言松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年言松撤回起诉,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原告年言松申请撤回起诉,经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原审原告年言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403元,由年言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37元,减半收取为8701.5元,由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